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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5   浏览量:3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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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审计监督工作,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对象

    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一年一审;对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可以两年一审,一次审两年;对年工会经费收入6万元以下基层工会可以集中会审。

    二、审计内容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在时间和内容上覆盖工会的全部经济活动。

    1、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2、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3、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4、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5、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6、对外投资情况;

    7、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8、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9、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10、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

    金的收支情况;

    11、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三、审计程序

    1、经审办根据上级经审会和本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经审会批准后组织并实施审计工作。

    2、审计经费或经营收入1千万元以下项目不超过4个工作日,1千万元以上项目不超过6个工作日。

    3、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时限、审计范围、审计组成员等情况。

    4、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资料,监盘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函证、询问等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6、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7、经审办应召开业务会议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拟写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拟写审计决定,经经审会主任审签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过程中需要本级工会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9、经审办应对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审计。

    10、经审会可以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应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11、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审计要求

    1、各级工会机关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在每年2月10日前、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会计结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2、各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委托经审办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经审会每年一季度完成对本级工会上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审计;每年二季度配合评先评模活动,实施计拨及专项资金审计;每年三、四季度完成对下一级工会的审计工作。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向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汇报审计情况。每年末,应总结本年度审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并书面报告同级工会委员会。

    4、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经审会委员或从事经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通过专门培训获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并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5、经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审组织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住宿费用;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各级经审办应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回访检查。

    五、工作保障

    1、各级工会应重视、支持经审工作,健全完善本级工会经济活动监督制度,明确经审会、经审办与相关部门、个人的职责、权力,为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须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备。经审会的办公经费及专用经费应按规定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

    2、各级工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编制的财务、工程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颁发的制度、条例,人事任免及与工会经济活动相关的决议等重要文件应当抄送同级经审办。

    3、为进一步提高经审干部的工作能力,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干部参加在职学习和职称考试,并以奖励形式购买学习成果。奖励及相关费用从本级经审专用经费中列支。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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